精選案例分享-三七五租約的省思

    客戶林SIR是佃農第二代,昨日剛去鄉公所辦理三七五續約六年、該租約是他父親與老東家生前所訂立,因父親與老東家陸續過世、承租地改由其姊自任耕作中,惟三七五承租權當初係姊弟共同繼承於父親、其背後所隱藏的權利價值自屬姊弟所共有。

    林SIR知道地主如欲與佃農解除租約、必需支付佃農一筆相當可觀的費用,行情有人說是三成也有人說是三分之一?因目前該地僅由姐姐一人負責耕作、前來與我探討,看是不是能代表他們去與地主的繼承人談談…乾脆把三七五租約解除、將屬於他們的那一份提前分割出來或以現金補償、避免大家日後爭議。

    三十年前因開闢雪山隧道、政府預備徵收沿途一帶土地,我朋友承租的農地剛好位於徵收範圍,他聽說地主必須給付他們數百萬元的補償金、因為這是行情也是法律規定,他開始盤算自己可能會分到多少錢?用這些錢可以到哪裡去買房子?買甚麼樣的房子?這些都得事先規劃一下;幾天後電話響了,老東家找他過去談,願意給他兄弟倆每人400萬元,如果同意就一起來簽約、領錢並辦理地上物的拆除。

    幾天後,朋友隻身前往地主住處表明:因為有人告訴他弟弟,如依當地行情來計算,應該每人有將近600萬元的權利金可拿,所以他弟弟目前不願意過來簽約,是否能請老東家調整一下補償金後大家再來談….詎料;自從那天後,電話就未曾再響起過,主動打電話過去要向老東家請安時,得到的回應是:『老頭家身體不適,已不再處理家族的事務,日後有事情都找少年頭家談就好』..說完掛電話;不久,台北某律師事務所寄了律師函,內容大致是;『台端等..無權占用土地…請自行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否則就要怎樣…怎樣的』;緊接著就是冗長的訴訟程序....再接著就是敗訴並接到法院拆屋還地的判決書,到最後是連一毛錢也沒拿到。

    事後朋友告訴我,這塊地是他阿公向老東家承租耕作並蓋有房屋供家人居住,早期有付租金,爺爺、爸爸相繼過世後他和弟弟也一直都住在那兒,某年他到老東家付年租時,老東家跟他說;「租金沒有多少錢、不用為了這事專程跑一趟,等以後再一起算就好..」,朋友內心除充滿感激外、從此也漸漸忘了土地是別人的以及要給付租金的這碼事、因為租金的確是沒有多少錢。

    敗訴的主因我不很清楚,但除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得終止租約外、朋友弟於承租物上另行建築房屋供其家人居住,似乎也符合70年台上字第4637號判決『..如承租人以承租之土地建築房屋居住或供其他非耕作之用者,均不在自任耕作之列,應構成同條第二項所定原訂租約無效之原因』,『情、理、法』就這個案而言,我不認為老東家是計畫性想坑殺他們的權益、否則也不會主動叫他去談退佃補償金的事(這是念舊情),但朋友未能事先了解彼此間的實力,道聽塗說後即莽撞行事,非但喪失了即將到手的利益、也使兩代間的情誼蕩然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