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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用LINE傳來一張相片,內容是他家門口被畫了一條大約七十公分寬,長約七米的紅線並告訴我:前陣子鄰家辦理土地鑑界,經測量結果,上面這條橫越鄰屋和我家門口以紅線標示、約一坪多的土地是鄰家的,此後;就直接把車子橫放在我家門口整天,已嚴重影響我的出入,找他理論、得到的回應是:我把車停在自己的土地上有何不對?客戶接著問:我查過這塊土地是屬於交通用地,那不就是路嗎、憑甚麼這樣堵在人家門口,我能告他侵占嗎?
公路與私宅間因當初道路劃設留下長細狀畸零地的個案不少,形成這等窘境的原因不同、其形成後的畸零地屬性也會不一樣,我辦過經雙方合意,由畸零地主將細長畸零地依鄰地面寬逐筆分割並以市價出售、最終皆大歡喜收場;但強調一下,並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上列方式處理。
曾在網路上看過一個案例,某客運公司土地與公路間夾有細長畸零地,旅客平常上下車及公車常態性停放於該處,畸零地主遂向法院主張客運公司無權占有、要求返還並禁止公車侵入該地…客運公司則主張系爭土地屬於畸零地無法建築且供公共通行使用、原告地主違反公共利益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已觸及民法148條規定,屬權利濫用、與之抗辯…一審法院認同被告主張並指原告行使權利的程序、方法「顯具有惡意」、「違反公共利益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為權利濫用…原告一審敗訴;惟本案上訴最高法院時,高院持與原審不同見解,認為原告是否構成「權利濫用」不能僅視原告行使權利具有惡意,遽認其為權利濫用,應再以客觀方式權衡「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得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定之」,即原告若於權利行使後所得之利益極少而被告及國家社會因此所受之損失極大時,此時才能視其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依最高法院的觀點,兩造間因為此類案件涉訟時、告訴人(畸零地主人)的主張是否被法院採納或被認定違反民法148條屬於權利濫用,應就個案分別認定之,實務上,這種細長型畸零地位處都市計畫範圍時,有可能同屬於住宅區、工業區或商業區等與被堵住的房地屬性相同;若為非都市土地,可能因性質不同而無法與之合併,也因此前者較會有機會由雙方以買賣方式解決、後者可能因土地性質不同(畸零地屬於交通用地未徵收)無法合併利用,致當事人覺得花這筆錢無實益或根本不該由他來出這筆錢,這一來,雙方一直都不能各讓一步,那爭鬥也將永遠無法休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