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案例分享-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時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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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我國民法1148條前半段定有明文,而繼承的順序依照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外、再依照『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順序,由前順序繼承人與配偶依照法定應繼分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以及承擔其未盡之義務……

    從民法第 1086 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得知,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行為係由父母擔任法定代理人,保護子女並為其爭取最佳利益是天下所有父母的天性,惟若『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產生衝突時』,是否仍能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鑒於民法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以及法院之實務見解,通認此時應另外選任『特別代理人』來替未成年子女行使監護權、祈能獲取最佳利益。

    就上述規定,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實務上應視當事人需求、再決定依何種方式處理~1.當事人暫無財產分割需求時,直接辦理公同共有繼承即是,但須注意各繼承人間對於繼受財產並無顯著持分,無法分別就個人所繼受之遺產做個別處分2.如果繼承人希望能直接分割遺產,此時不管是否依照各繼承人『法定應繼分』辦理分割,只要繼承人中有一位屬於未成年子女,則必須先就前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後、才能繼續進行後面遺產分割的相關程序。

    在此特別一提:實務上辦理繼承登記時,如各繼承人依照『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時,地政機關不會要求各繼承人出具遺產分割協議書也不必檢附印鑑證明即可直接將『公同共有繼承』轉換成依『法定應繼分所為之分別共有繼承』以達簡政便民,為此;內政部曾於103.1.6函詢法務部,函文略稱:『未成年子女與其母同為繼承人,如依照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因未成年子女取得不動產持分與其應繼分相同,應可認該未成年子女~似未受有不利益、而得認屬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從而渠等申請按應繼分繼承登記之行為亦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緣此;似無再為該未成年子女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惟上面(內政部)之主張,仍究被法務部以:『貴部認為….與司法實務見解不符,似有待斟酌,仍請貴部參照上開法院實務見解處理為宜』打了回票,由此可見,司法機關對於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護非常嚴謹,對於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的父或母,除了申請公同共有繼承外、惟有先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除此之外應別無他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