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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一個案例,提供給民眾做參考,記得當日接到客戶陳老闆來電訴說:『堂叔A君於不久前過世,因其未曾結婚並無子嗣,故先前已選擇我堂弟B君**(堂叔的親姪子)為其『繼子』期待他將來能維持祭祀香火並允諾由其繼承遺產』,陳老闆說明來意後,希望我能為堂弟B君辦理後續遺產繼承相關事務,我則欣然接受。
因『繼子或嗣子』乃我國封建時期產物,依現行民法規定,如未依照法定程序成立收養關係,繼子與繼父母雙方間並無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先予說明。
隔日與當事人電話聯絡並經初步諮詢案情後,得悉當事人與其叔雖未成立收養關係,但叔叔(被繼承人)生前曾立有『代筆遺囑』可供他舉證應有權利,就這樣,我正式接受本案的委託並代理當事人逐步進行遺產繼承等相關動作。
豈料第一步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時就被打了回票!因為申報後數日即接到國稅局回函:『台端代理**君辦理遺產稅申報案,因所附『代筆遺囑』與民法1194條之規定不符….』並駁回本案遺產稅之申報,遭駁回之當時本人立即前往國稅局洽詢案件承辦人,得到的回覆重點是:1.檢附的遺囑欠缺代筆遺囑的要件2.本遺囑無效,倘日後確無其他繼承人出現時、該遺產歸屬國庫…..。
此事非比尋常、開甚麼玩笑!遺產歸屬國庫,那B君豈不是要與價值數百萬元的遺產擦肩而過,試想想對他而言、這豈是『晴天霹靂』一詞足以形容……不敢再想像了~還是急將這個『意外』告訴陳老闆和當事人B君,並請他們重頭敘述家族淵源及本案例的完整始末,推敲看看能否從諸多細節中研討出有利於本案之契機?
既然國稅局官員認定檢附之代筆遺囑欠缺法定要件而無效,而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遺囑是無法補正的(因立遺囑人已經死亡,已經完全沒有補正的可能性),但要如何才能使這封遺囑從無效變成有效?
先查民法§112條的前、後段有如下敘述:『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另查法定遺囑方式共有五種,其中與代筆遺囑之性質、要件接近者為口授遺囑,接著就是嘗試檢討這個『欠缺法定要件的遺囑』是否有機會『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所幸當時被繼承人A君過世尚未滿三個月、且立遺囑時亦符合民法§1195條前段:『因生命危急…』等要件,再協助B君召開親屬會議(§1197條)先確認遺囑真偽、同時選定遺囑執行人,方便於處理日後遺產稅申報及遺產清冊編製等相關事務,至此;整件事情似乎已出現曙光,除立向主管機關主張本案係依『口授遺囑』辦理申請外、且當事人於法定期限內已召開『親屬會議』確認了遺囑的真正,經一段時日後,終於得到認同並順利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最後;以利害關係人B君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依催告程序搜索繼承人及債權人並於期滿(一年一個月)後,由遺產管理人將全部遺產以『遺贈』方式登記給受遺贈人B君,算算整個事件從接受客戶委託到結案,前前後後共經歷一年半光陰,時間可謂相當冗長,不過;最後能藉由所學知識為客戶回復應有權益、成就客戶及其家族之託付,就是美事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