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案例分享-拋棄繼承後還能主張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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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一位客戶到事務所委託代書幫她辦理拋棄繼承,她說;先生前陣子過世,他名下的遺產不多但可能會有未知債務需要處理,所以她決定辦理拋棄繼承,她接著說;先生與前妻的小孩也要一起聲明拋棄,到時候會請他自己去領印鑑證明書來一起辦理….

    年底,她接到一封高雄警察局的通知書,通知她到案說明的案由是「偽造文書」;她告訴代書:因為她的繼子辦理拋棄繼承後,聽信其他親屬的讒言,說他父親留下不少遺產,而且並未有那女人所稱的龐大債務…」,他可能認為自己受騙、當初因為相信錯誤資訊而錯失繼承父親遺產的機會,所以才會去警察局告她「偽造文書」,想藉此向法院聲請撤銷拋棄繼承並回復繼承…..,客戶接著問代書:「我需要去警察局應訊嗎?我不理他會有麻煩嗎?」..代書反問客戶:「他老爸真有龐大債務嗎?妳有勸他辦理拋棄繼承嗎?」…..

    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且一經主張後原則上不能撤銷,除非能證明自己當初是因為「受詐欺或脅迫」而產生意思表示錯誤,但必須在發現被詐欺一年內或拋棄行為發生十年內提出才會有效,如超過上述時間後,就不能再主張撤銷。

    但代書也提醒客戶,前段的繼承人如果主張係因受其他繼承人詐欺導致「意思表示錯誤」而聲請撤銷拋棄繼承,這階段屬於民法92條的撤銷權,雖經一年或十年「除斥期間」後即無法再主張,但「詐欺」屬於刑事犯罪,追訴期長達20年,如果繼子能舉證他當初係因受欺騙辦理拋棄繼承而妳卻因此而受有利益,日後他仍有可能採取「以刑逼民」的訴訟策略來和您進行延長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