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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前死亡,遺囑效力為何?
客戶婆婆於上個月去世,生前立有「公證遺囑」並將其遺產指定由她及小叔的兒子(婆婆的兩位孫子)每人各分得1/2。
小叔的兒子兩年前已不幸去世,但小叔仍主張遺產必須由她們這兩房均分,她個人也認為這樣合理,想請問繼承遺產的代辦費用及流程應如何走?
據深入了解後,實際情形並非如同她所言那麼簡單,婆婆生有四子女,老大就是客戶的先生且十年前就已經過世,小叔育有一子、但兩年前也已經不在了;除此之外,目前還有兩位小姑尚健在……
婆婆生前立下公證遺囑將遺產指定由兩位孫子繼承,其目的應該是要將遺產分配給兩位兒子並排除女兒們的介入(純屬臆測),但依照目前情況來看,要辦理本案繼承可能會有法律或現實上的問題需要先解決,現試為大家分析如下:(先暫且不考慮特留分的問題,否則會講不完…)
一、兩位孫子,一個是現存的長孫,另一個是遺囑生效前已經過世的次孫,依照民法1199、1201、1208相關規定,現存的長孫(客戶的兒子)屬於「代位繼承人」、而過世的次孫(小叔之子)在法律上純屬一般「受遺贈人」,奶奶於立遺囑當時(兩位孫子當時都健在)兩者的地位就已經不相等同、況且次孫又先於奶奶死亡而致遺贈無法產生效力,這部分必須回歸成遺產並由全部繼承人依應繼分重新分配;而這裡所指的全部繼承人會包括長孫、小叔以及兩位小姑等四人,估計每人可繼承1/2*1/4=1/8…(這裡的1/2本來是要給次孫的)。
二、前面所稱長孫,因其父早於奶奶先死亡,依民法1140條屬於代位繼承人,次孫在奶奶訂立遺囑時則非屬繼承人(因其父還健在),此兩者在將來辦理遺產繼承時,前者可持遺囑直接辦理繼承登記而後者則須等全體繼承人先辦好繼承後,再向他們「請求」依照遺囑內容將遺產移轉給自己,此兩者在程序及執行難易上截然不同,所以我前段才說:『兩者的地位就已經不相等同』。
三、小結:同樣是利用遺囑將遺產留給後代,但因為遺囑受益人身分的不同而會有不同的處理程序,例如;遺囑的受益人本來就是法定繼承人,在學說及實務上認為是對繼承人「應繼分的指定」,將來無須與其他繼承人先協議分割遺產就得直接持遺囑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反之;若遺囑受益人非法定先順位繼承人或僅屬其他無血緣關係人、則只能等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請求他們依照遺囑內容將遺產移轉給自己並共同辦理「遺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