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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來電,很緊張的問道:『代書,能請教一個拋棄繼承的問題嗎?』、他的問題是:老爸今年五月過世,但早在元月初就已經將兩筆農地和現住的房子過戶給他老媽,因竊認父親只剩下一筆沒價值且與叔伯共有的零星地,為了避免日後麻煩,他自己就跑去法院幫老媽辦理拋棄繼承….
聲明拋棄繼承後,因國稅局查到他父親年初有贈與媽媽兩筆農地和一棟房子,這些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繼承人及配偶等財產亦將『視為遺產』並依法計徵或核課遺產稅…….
不知道是他自己推理..還是聽別人說:父親過世前兩年內贈與母親的那兩筆農地和房子因為被『視為遺產』,將因為辦理拋棄繼承時,將農地和房子也一併拋棄….他著急地說:『他有趕到法院去辦理撤銷拋棄,但櫃台小姐查了一下電腦後冷冷的告訴他:這案件法官已經結案了!』…完了、事情大條了,他問代書:『這接下來要怎麼辦呢? 』;我告訴他:令尊生前贈與令堂之不動產雖然被『視為遺產』,但此規定僅適用於國稅局或父親的債權人、不會因令尊過世後、令堂拋棄繼承而將該生前所受贈之財產併同拋棄。
『生前贈與』在被繼承人過世後被『視同遺產』的情形是有的;就時間、及對內、對外關係可分為1.將繼承發生前兩年內對民法1138條、1140條所列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贈與『視為遺產』,僅在對外關係的國稅局及債權人間有其適用。2.繼承發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特種贈與,此財產稱為『應繼遺產』、惟被繼承人當時若有反對意見時,這條就會不算數。
總之;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會不會變成遺產而受債權人追索或被國稅局核課計稅,端看贈與的時間點以及受贈人是否屬於法定繼承人而定;是否為『應繼遺產』必須於計算遺產時『歸扣』並將受贈時價值納入遺產總額計算各人應繼價值,則視生前贈與的原因是否為結婚、分居或營業等三種原因之一而定,這些規定其實都詳載於民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內,只是一般民眾不容易了解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