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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客戶諮詢繼承問題,他說:『父親剛過世,留下兩間出租中的店面和一棟住宅、住宅目前由他居住使用中,家裡有四位兄弟姊妹,其中一位出嫁的妹妹在外面累積巨額債務而無力償還…..』;他接著問:『已經出嫁的兩位姊妹,對於老父所留下的房子有沒有權利?』。
首先我告訴他,兩位已經出嫁的姊妹當然有權利、而且她們的權利和你們完全相同,如果父親生前沒留下遺囑或無其他法定原因阻礙時,先推定你們每人有權各繼承1/4的財產、除非有人先辦理拋棄繼承則另當別論。
客戶接著說:『家務事難以擺平!兄弟姊妹們對於遺產的分配無法達成共識、已破產的妹妹並不打算『拋棄繼承』、因她認為遺產的價值大於債務,就算她不回來爭,她的債權人也可能來查封遺產,到時候大家可能會很難看,請問代書:是這樣的嗎?』。
妹妹說的沒錯,根據民法第242條部分條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妹妹積欠債務本身雖無力清償,但她是父親的法定繼承人,父親過世遺有財產、如其價值足以清償或部分清償債務,屆時債權人求償的意念必將再起…依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解釋:『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而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得請求執行…』;在程序上,債權人會先查封妹妹遺產的『應繼分』、再代位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等遺產分割完成後並就其所分得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
結論:依此案例而言,就算負債的妹妹目前不敢回家要遺產,但她如果沒有趕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日後是有可能演變成由她的債權人出面來和家族成員對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