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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初,住在三星鄉的某客戶到事務所找我,據他陳述的情形如下:民國68年他和弟弟共同繼承父親所遺留但分屬不同地段、地號的兩筆農業用地,每人每筆皆各持分二分之一,但母親告訴他兄弟倆,這其中一筆與阿伯相鄰的土地雖然登記在他爸爸名下,但實際上有1000平方公尺是屬於阿伯所有,現在阿伯雖然已經過世,但將來這1000平方公尺還是要由兄弟倆還給他們的堂兄……。 該客戶年輕時即入伍從軍,除每月薪餉皆按時寄回家中奉養母親外,民國83年更以自己所儲蓄之資金,以弟弟名義申請興建農舍(當時僅能先以弟弟之名義申請興建農舍),直至今年他退伍返鄉後,想想自己的財產終究還是要回復登記到自己名下且先前所提的那1000平方公尺農地也要還給堂兄弟才能真正將家族的財產問題作釐清…。 但難處在:1.目前的農舍有增建3樓而屬於違章建築2.當初農舍興建時係將該兩筆不同地段、地號的土地合併申請興建,所以該兩筆地號都被列管為農舍的法定空地(堂哥的1000平方公尺也被列管)3.耕地最小分割面積是2500平方公尺,而這兩筆耕地一筆是2200平方公尺而另一筆僅有1896平方公尺…。 要怎樣才能同時處理上述問題?又怎樣才能將農舍和農地回復登記到自己名下、同時將屬於堂哥的1000平方公尺解除套繪管制後分割出來還給堂哥?
首先應找出本案的關鍵鑰匙,那就是1.能否解決耕地的最小分割面積限制?2.依照最新的解釋令能否辦理解除套繪?3.違章農舍及農地如何以最有利的方式移轉給我的客戶?
因客戶兄弟倆是農發條例89年修正前共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其分割不受最小面積限制(關鍵一);依照102年以後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關鍵二);農地上的農舍因為加建了三樓及車庫且部分面積已經完成水泥地及圍牆的鋪設,完全不符合作農業使用的認定,所以要先請客戶自己盤算A.回復作農業使用或B.繳納增值稅這兩種方式,哪一種較符合他的期待或較符合最佳經濟效益?(關鍵三)。 三個關鍵問題既經確定後,先以自用住宅買賣(農舍及其坐落基地)連件辦理贈與(比例地)之方式共同移轉弟弟的持分農地及農舍給客戶;原比例地部分則藉由共有物分割,先分割成1000及896平方公尺兩筆地號後、接續辦理1000平方公尺之解除套繪管制後、移轉一塊乾淨無負擔的農地還給了堂哥,順利的解決了客戶家族間繁複的財產問題,應該也稱得上是皆大歡喜。